人文大讲堂(三)——中国人的文明精神(第一部分) 猫 发表于 2007-4-20 23:08:05
非常奇怪的是,当我决定对“文化”这个题目写一点自己的见解的时候,报刊、杂志上便源源不断地为我“送”来评述的材料。原本应该是先把上一次遗留的对余秋雨的讲演的评述先写完的;然而在这次的“中国人的文明精神”讲演中,却提到了最近很有体会、也正打算写下来的话题。于是,便把此篇短文提前了。
当然,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只准备对其中的一小部分进行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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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明的不同之处
西方文明非常强调分明原理,而不那么强调合一原理,它强调在分明,甚至分离的基础之上来实现个人的价值,并创建一个个人化的社会。西方文化重视理性主义,从古希腊开始就主张公的世界与私的世界,公权与私权的重大差异。
在近代西方经济发展中,西方人理解到私利在一定规则之下也可以成为公利的来源。市场经济的建立,大家公平竞争,得到的利益才是一种公平的利益。合理的分配规则之下,一个公平的世界也是可以建立起来的,私人可以尽量地按照规则来办事。个人的自由通过规则(包括契约、法律,包括各种制度),也可以得到保障。这点也有力地说明法制和法治的重要性,也说明国家治理中法律规则的目的性和策略性。
近现代的西方文化更强调科技的发明、科学的认知,客观的事物由科学的探讨来掌握它的客观性,什么是“是”,什么是“非”,是与非都建立在真与假的基础上。
可以说西方在政治实践中尤其重视有关责任与权力的区分,规定了你有多少权力就有多少利益,你有多少责任就要尽自己的责任按照规则来完成你的责任。
西方的经济发展、西方的科技发展,西方的民主制度的发展,都可以看做来自于那种理性分明的价值观。
但是,他们“分明”了之后,由于分得太开,分得太多,就不重视“合一”的价值观,往往丧失了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和睦精神,强调了文明的冲突和文化价值的矛盾,就逐渐地成为科技、经济的附属品和依托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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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说的是,这一“分明原理”是一个十分有必要去学习的经验。正如上面一段文字中所讲述到的,“分明原理”的广泛运用,正是西方文明枝繁叶茂的原因。从大处到小处,随处可以看到它的踪影;也是我正不断在体会到的。
在计算机科学、尤其是程序设计领域中,有一项著名的原则——“Divide and Conquer”,中文翻译过来叫做“分而治之”。这项原则的意义是必须将要编写程序去解决的问题进行分解,直到可以被简单而正确地解决的部分的出现。而这些细分的部分,往往就是一个个的软件模块。可见模块化(Modulization)与“分而治之”这项原则实际上是紧密相连的。当然,就广泛意义上的“模块”而言,在以前更多的可能是结构化的程序块;而现在则基本上是以对象(Object)为主。
“分而治之”的理念其实也可以在市场营销(Marketing)中找到。市场营销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市场细分(Market Segmentation),也就是要根据地域、民族、人口、年龄、收入水平以及个人消费习惯等因素把整个市场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子市场(Market Segment)。在每个子市场上主打不同的产品,运用不同的营销战略(Marketing Strategy)来更加贴近消费者,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与此相关联的便是微观经济学中的“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在每个细分市场上定制不同的价格,以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
此外,在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子领域——计算机安全,也有着一个类似的一个短语:“Separation of Concern”。我认为这个短语应该是对“分明原理”最为贴切的翻译。Separation of Concern,把职责、或者关注的问题分离开,以便在各自的领域中保证把问题考虑周到,把事务管理妥善。
当然,在我看来,“Separation of Concern”这项原则最精致的运用就是由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Law)中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其中司法的独立性尤为重要,因为在立法和行政部门出现争端时,往往是由司法部门来维护法律、司法的权威,亦即“法的精神”。
类似的,还可以找到很多,譬如上面所引述的文字中提到的“个体化的社会”。这其实是一个很显而易见的道理,社会,从来都是由“个体”所组成的。又譬如亚当·斯密笔下的“劳动分工”,哈耶克笔下的“知识分工”。还譬如私产制度……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西方文化就不重视“合一”。彼得·圣吉博士在其著作《第五项修炼》的开篇便写了下面一段话:
“自幼我们就被教导把问题加以分解,把世界拆成片段来理解。这显然能够使复杂的问题容易处理,但是无形中,我们却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全然失掉对“整体”的连属感,也不了解自身行动所带来的一连串后果。”
我想这也是我们经常会听到“stay in big picture”这个短语的原因。当然,“focus”还是要在“individual component”上的。重要的,我相信,是把“分明原理”确立在首要的位置,辅之以“合一”原则。而若是把“合一”原则放在更显眼的位置——我相信这正是我们的一个缺陷——是不行的。正是有了分离的职责(separate concerns),才有了合作(cooperation)的需要。 |